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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84章 洗浴中心赔偿案 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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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!这事没完!”

    周围看热闹的浴客们想笑但不敢笑出声来。见几个保安盯着他不吭声,黄皮子无趣地朝几个混混道:“兄弟们,我们走!明天再来要尸检费!”

    黄皮子带着几个混混走了,几个本来想洗澡的客人站在旁边犹豫了一下,也小声地嘀咕着走了。

    王经理随艾副总回到办公室,担心地道:“这样下去不是办法,他天天带人来闹,胡言乱语,是会影响我们洗浴中心的声誉,影响我们做生意的。”

    “等律师来了再说吧。”艾副总在办公桌后坐了下来,“明天他们敢再来,就让保安把他们拦在外面,不要让他们进来。”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第三天中午时分,薛莲医生介绍的律师就到了。

    律师是一个女的,很漂亮,三十多岁,穿着女士西装,过耳的短发,给人一种非常精明干练的感觉。

    艾副总亲自接待了她。

    给女律师介绍完案情后,艾副总觉得这事洗浴中心有点“冤”:“我们洗浴中心在澡堂内贴有‘酒后不要洗澡’的警示标志,但我们无权强制别人酒后不得洗澡,作为管理者,我们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,并且黄某是死于喝酒过量,并非是溺亡,怎么能够要我们洗浴中心承担责任?

    “再说,那个李老板陪黄某来时,我们服务员见他们喝过酒,就已经提醒过客人是否先休息一会再下浴池洗澡,可是被拒绝。当发现黄某趴伏在水里时,我们服务员立即采取了急救措施,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救治义务,如果硬要说对黄某的死亡我们洗浴中心有责任的话,那位陪黄某来的李老板扔下黄某不管,是不是也有一定的责任?”

    女律师思忖一会,道:“依据《侵权责任法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宾馆、商场、银行、车站、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,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,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    “就这个案子来看,客人来洗浴中心洗浴,洗浴中心应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措施,客人死在洗浴中心,赔偿权利人要求洗浴中心承担相应的、合理的赔偿责任,人民法院是会予以支持的,但要求洗浴中心赔偿100万,这就有些离谱了。”

    顿了顿,女律师接着道:“黄某作为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,酒后洗浴,应当预见到有一定的危险,应当注意到自身的安全,在正常洗浴时,突遇身体不适,应及时求救而没有做到,故黄某对自己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
    “另外,那个李老板作为黄某的朋友,明知黄某在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洗澡,有义务对其进行妥善的照顾,但李老板未能充分履行此项义务,对黄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”

    “但是……这诉讼开庭不是一天两天的事,他们天天带人来闹事,我们应该怎么办?”艾副总问。

    “这就是聚众闹事的问题了,可以让公安机关协助处理,该怎么办就怎么办。”女律师简单地回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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